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447号
申请人:郑勇,男,汉族,1966年1月12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王贤菊,女,汉族,1964年9月26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执行郑勇与王贤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贤菊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吴坤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