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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民初1340号

周文质与郭展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文质;郭展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340号原告周文质,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代理人:黄鑫,系广东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展宏,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质与被告郭展宏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周文质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文质负担。

审判员  邱伟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文娟

书记员骆华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