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340号原告周文质,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代理人:黄鑫,系广东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展宏,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质与被告郭展宏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周文质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文质负担。
审判员 邱伟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文娟
书记员骆华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