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3民初1213号
原告:李宏素,女,194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永洪(李宏素之子),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胡应学,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李宏素与被告胡应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李宏素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宏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宏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3.26元,由李宏素承担。
审判员 李婧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何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