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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53民初1213号

李宏素与胡应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宏素;胡应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3民初1213号

原告:李宏素,女,194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永洪(李宏素之子),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胡应学,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李宏素与被告胡应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李宏素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宏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宏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3.26元,由李宏素承担。

审判员  李婧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何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