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2138号 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茂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惠芷、张萍(特别授权),公司员工。 被告周江行,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现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周行,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现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江行、周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13元,合计73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常孝永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袁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