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1民初581号之一
申请人:王某1,女。
被
申请人:王某2,男。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1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2名下的承创鼎信账户资金和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王某1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某2名下承创鼎信1号私基金A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王某2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孙岩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