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民初890号
原告:缪明,男,汉族,1972年2月5日,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姚运举,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明与姚云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缪明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本院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缪明承担。
审判员 闻庆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俞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