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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81民初890号

缪明与姚运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缪明;姚运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民初890号

原告:缪明,男,汉族,1972年2月5日,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姚运举,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明与姚云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缪明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本院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缪明承担。

审判员  闻庆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俞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