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303民初731号
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楠,职务:经理。
被告:陈铁滨,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肖倩,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杨巧玲,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侯宝声,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钟亚力,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邵传义,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张冬丽,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州市太古庄乡高古庄村南/div>
法定代表人:陈铁滨。
被告:奥德隆钢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州市前磨头镇/div>
法定代表人:王永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铁滨、肖倩、杨巧玲、侯宝声、钟亚力、邵传义、张冬丽、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奥德隆钢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万昆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殷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