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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民辖终114号

申永忠与凡咏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申永忠;凡咏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3民辖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永忠,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凡咏齐,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申永忠因与被上诉人凡咏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8404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申永忠上诉称,认为通过本案涉及的第三方平台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无法确定合同相对人为凡咏齐,其与凡咏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申永忠通过该平台出借给他人款项的案件已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申永忠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申永忠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凡咏齐对申永忠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凡咏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借款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借款人住所地、出借人住所地、债权受让人(如有)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凡咏齐系出借人,根据凡咏齐提供的《居住证明》等可以证明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凡咏齐与申永忠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非管辖权异议审理范畴。据此,申永忠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申永忠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学芹

审判员  王 瑞

审判员  蔡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吕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