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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81民初1786-1号

张渊与东港隆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张羽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渊;东港隆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张羽杰;李瑞心;宋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681民初1786-1号原告张渊,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委托代理人张壮飞,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港隆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桃园路0207图03宅**。法定代表人张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羽杰,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告李瑞心,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告宋鹏,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渊与被告东港隆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张羽杰、李瑞心、宋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瑞心所有的位于东港市新兴区华萌馨苑6号楼1单元402室,面积为73.756平方米的房屋和其位于东港市大东区炬丰在水一方3号楼2单元704室,面积为140.98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对被告张羽杰所有的位于东港市锦绣家园20号楼3单元706室,面积为139.58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对被告宋鹏所有的位于东港市佳地花园9号楼1单元107、201室,面积为227.841平方米的网点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申请查封总额为32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李瑞心所有的位于东港市新兴区,面积为73.756平方米的房屋和其位于东港市大东区炬丰在水一方3号楼2单元704室,面积为140.98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对被告张羽杰所有的位于东港市,面积为139.58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对被告宋鹏所有的位于东港市,面积为227.84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总价值为3200000元,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均

人民陪审员 马 鑫

人民陪审员 吴丽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