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3民初1117号原告张杰,男,1986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原告张水清,男,194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丁战友,男,198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郑州好的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国基路交叉口北方汽车城院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支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城关镇健康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张水清与被告丁战友、郑州好的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张水清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杰、张水清系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张水清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俊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