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5民初27号
原告:潍坊市四通水电暖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宗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涛生 原告潍坊市四通水电暖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潍坊市四通水电暖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锴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袁春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