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执584号
申请执行人:刘沙,女,199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宜宾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滨江路怡安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9581834-X。
法定代表人:郭昌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502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宜宾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刘沙办理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红坝路(鼎业·江北兴城B区)14幢1层6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红坝路(鼎业·江北兴城B区)14幢1层6号房屋的财产权证照转移登记给刘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陶 刚
审判员 邓以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胡孝飞
书记员游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