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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02执584号

刘沙、宜宾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沙;宜宾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执584号

申请执行人:刘沙,女,199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宜宾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滨江路怡安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9581834-X。

法定代表人:郭昌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502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宜宾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刘沙办理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红坝路(鼎业·江北兴城B区)14幢1层6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红坝路(鼎业·江北兴城B区)14幢1层6号房屋的财产权证照转移登记给刘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陶 刚

审判员 邓以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胡孝飞

书记员游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