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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7民督17号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公司与贺根武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公司;贺根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9)陕0117民督17号 申请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行(原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南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MA6TJRP43B。 法定代表人段文华,系秦农银行高陵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亮、景儒,系秦农银行高陵支行职员。 被申请人贺根武,男,汉族,1972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XX街XX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申请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行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贺根武于2013年8月19日向原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辖的通远信用社借款90000元,截止申请日已孳生利息61003.35元。经申请人多次派员催收,至今未按期清偿。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行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61003.3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贺根武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行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61003.35元。 本案申请费11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在履行债务时直付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泽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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