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482民初306号

于海洋与德州远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富嘉化纤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于海洋;德州远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富嘉化纤织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82民初306号

原告:于海洋,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设,禹城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群群,禹城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德州远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被告:山东富嘉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

法定代表人:孙荣军。 原告于海洋与被告德州远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富嘉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以劳动争议纠纷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并非劳动争议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应按普通民事案件审理,补交案件受理费。于2019年2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于海洋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于海洋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于海洋负担。

审判员  王学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