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82民初306号
原告:于海洋,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设,禹城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群群,禹城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德州远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被告:山东富嘉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
法定代表人:孙荣军。 原告于海洋与被告德州远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富嘉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以劳动争议纠纷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并非劳动争议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应按普通民事案件审理,补交案件受理费。于2019年2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于海洋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于海洋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于海洋负担。
审判员 王学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