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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623执655号

黄国浩与重庆强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黄国浩;重庆强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623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黄国浩,男,贵州省石阡县人。

被执行人:重庆强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丽,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国浩与被执行人重庆强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623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强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黄国浩在重庆展亮机械制造有公司购买一辆车牌为渝A923**的豪沃大货车,挂靠在被执行人重庆强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强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办按揭和代买保险,黄国浩发现重庆强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购买保险,并停止缴纳按揭。重庆强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派员偷偷将该车开走,黄国浩找到重庆强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索要高额费用。因此,黄国浩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于2018年5月14日向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报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判决,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于2018年8月3日将犯罪事实移送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另查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老板)涉嫌犯罪,公司所有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现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洪军

审判员  李正权

审判员  李明德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蔡林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