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03民初273号
原告:新乡市金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敬组织机构代码:59486827-9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358号天隆城二期嘉亿首席SOHO楼1615室
委托代理人:李远毅,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乡市,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高俊生,男,汉族,1965年6月10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金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俊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金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金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乡市金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计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