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民初34号
原告(反诉被告):九鼎企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6-9轴与A-B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69756H。
法定代表人:戴熙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敬,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素芳,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吉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吉水县万**大道与春阳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2051644797K。
法定代表人:陈克龙,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兵,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九鼎企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吉水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吉水县人民政府提出本案须以吉水县人民政府与九鼎企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的(2018)赣0822民初225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2018)赣0822民初2251号案件正在审理中,申请中止审理。(2018)赣0822民初2251号案件的立案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吉水县人民政府作为原告,起诉九鼎企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案由亦为合同纠纷,以九鼎企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资金转让款等为由,诉请撤销《吉水县丝绸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出售合同》及补充协议、返还依据该合同取得出售资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等。之后,九鼎企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其依据《吉水县丝绸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出售合同》已成为资产权属人等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吉水县人民政府赔付租金损失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赣0822民初225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将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本案须以(2018)赣0822民初225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2018)赣0822民初2251号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陈 晨
审判员 陈治美
审判员 杨思铭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