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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执1537号

刘磊与郑州市普瑞克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磊;郑州市普瑞克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1537号

申请执行人:刘磊,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市普瑞克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1128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普瑞克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磊于2019年3月6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郑州市普瑞克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执15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陈会阳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