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5民初1117号
原告:粱永代,男,195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蔡国启,男,195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陈家兰,女,196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固始县;(蔡国启的妻子)。
第三人:陈家芳,女,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固始县;(蔡国启的妻妹)。
原告粱永代诉被告蔡国启、陈家兰、第三人陈家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粱永代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准许粱永代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粱永代负担。
审判员 汪秀火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曾红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