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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5民初1117号

粱永代与蔡国启、陈家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粱永代;蔡国启;陈家兰;陈家芳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5民初1117号

原告:粱永代,男,195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蔡国启,男,195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陈家兰,女,196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固始县;(蔡国启的妻子)。

第三人:陈家芳,女,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固始县;(蔡国启的妻妹)。

原告粱永代诉被告蔡国启、陈家兰、第三人陈家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粱永代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准许粱永代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粱永代负担。

审判员  汪秀火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曾红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