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23民初477号
原告:黄珊,女,1980年1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上高县人民医院职工,住上高县。
被告:何红,男,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江西诺伊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住上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珊诉被告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黄珊承担。
审判员 晏胜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周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