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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423执恢27号之一

张玉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25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玉琴

裁判文书全文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423执恢27号之一被执行人张玉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423执恢27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3月04日向被执行人张玉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玉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玉琴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36901020102010962986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盛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曹子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