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423执恢27号之一被执行人张玉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423执恢27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3月04日向被执行人张玉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玉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玉琴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36901020102010962986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盛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曹子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