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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322执596号之二

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良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09-03
所属地区
山西省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良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322执5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立涛,男,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崔良和,男,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良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崔良和在盂县农业局宿舍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为盂县房权证盂县字第XXXXX号。后申请执行人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有被执行人崔良和借款时抵押的盂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服务中心宿舍02幢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处,若将该房屋处置后能足额归还所欠申请执行人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崔良和在盂县农业局宿舍房产一套的查封,不动产权证号为盂县房权证盂县字第XXXXX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晨生

审判员侯光锋

审判员张渭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赵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