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2民初1424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蓓,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彦青,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彦青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张彦青已于2017年3月20日去世,其遗产和继承人无法核实确定,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彦青的起诉,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彦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计156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凤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