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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12刑初59号

王永彬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抢劫;盗窃
当事人
王永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2刑初5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永彬,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抢劫罪、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邢波、赵承霞,均系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彬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鲁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彬及其辩护人邢波、赵承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2005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永彬伙同王学伟、王齐飞、王俊国、王永华、王学义、王文学、王建华、王中献、魏书华(上述九人均已判刑),交叉结伙,先后两次驾车行至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北路中段刘万发工程基地、济南市槐荫区西外环段店立交桥工地,采取暴力威胁、控制施工工地看护人员,强行用汽车从施工工地运走财物的手段实施抢劫犯罪。 1.200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永彬伙同王文学、王建华、王齐飞、王学伟等人驾驶车辆行至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北路中段刘万发工程基地,采取由王全营、王文学、王建华暴力威胁、控制看护人员,被告人王永彬与其他人用汽车从施工工地运走财物的手段,抢劫6MM钢筋盘圆4吨。经鉴定,被抢劫物品价值11720元。 2.200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永彬伙同王齐飞、王学伟、王文学、王建华等人至济南市槐荫区西外环段店立交桥工地,采取由王文学、王建华暴力威胁、控制看护人员,王永彬与其他人用汽车从施工工地运走财物的手段,抢劫28MM螺纹钢3吨。经鉴定,被抢劫物品价值9450元。 二、盗窃罪 2005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永彬伙同王学伟、王齐飞、王俊国、王永华、王学义、王文学、王建华、王中献、魏书华,交叉结伙,先后两次驾车行至济南市天桥区东岳汇鑫商贸有限公司工地、济南市历城区中石油三公司十二项目部工地(华山),趁无人看护之际,采取汽车运输工地财物的手段实施盗窃犯罪。 1.200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永彬伙同王齐飞、王全营、魏书华、王文学、王建华等人驾车行至济南市天桥区东岳汇鑫商贸有限公司工地,趁工地无人看护之际,采取用汽车盗运工地财物的手段,窃取热轧板2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200元。 2.200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永彬伙同王齐飞、王文学、王建华等人至济南市历城区中石油三公司十二项目部工地(华山),趁无人看护之际,采取用汽车盗运工地财物的手段,窃取防腐螺旋管2根9米,法兰球阀1个,法兰盘1片,盲板1片。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182元。 综上,被告人王永彬参与抢劫作案2起,价值21170元;参与盗窃作案2起,价值13382元。 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永彬在河南省驻马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永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被害人金某某、张某1、张某2、张某3、丁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魏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作案地点笔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同案犯王文学、王建华等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永彬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永彬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以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永彬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彬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永彬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永彬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永彬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王永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永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飞

人民陪审员 于 艳

人民陪审员 程增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时礼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