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刑终555号 抗诉机关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修恩,男,1978年1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昌邑市,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地昌邑市,住昌邑市。2018年9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昌邑市看守所。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修恩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鲁0786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修恩有期徒刑二年。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诉讼程序违法,严重影响公正审判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世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修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时,未通知原审被告人李修恩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6刑初3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耀顺
审判员 刘宇宁
审判员 李桂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玉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