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民初345号
原告:冉凤莲,女,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威,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亨利,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师根岭,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郑州泓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瑞达路**。
法定代表人:李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园通路**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玉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冉凤莲与被告师根岭、郑州泓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冉凤莲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凤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凤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冉凤莲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锐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