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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2民初345号

冉凤莲与师根岭、郑州泓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冉凤莲;师根岭;郑州泓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民初345号

原告:冉凤莲,女,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威,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亨利,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师根岭,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郑州泓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瑞达路**。

法定代表人:李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园通路**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玉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冉凤莲与被告师根岭、郑州泓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冉凤莲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凤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凤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冉凤莲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锐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