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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28民初5015号

庞瑞峰与庞勃、张丽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庞瑞峰;庞勃;张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内0428民初5015号

原告:庞瑞峰,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庞勃,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张丽丽,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第三人:彭俊华,女,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第三人:郭树琴,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庞瑞峰与被告庞勃、张丽丽、第三人彭俊华、郭树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庞瑞峰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瑞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文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