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刑初251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悦根,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8年2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孙跃龙,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8)2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悦根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晓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悦根及辩护人陈跃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7日21时许,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西涌派出所接被害人廖某报警,称被告人梁悦根有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民警接报后于同年2月28日0时许赶赴横栏镇被告人梁悦根的家门口依法对其进行传唤,过程中,被告人梁悦根拒不配合,家中大门紧闭,先后从其家中二楼阳台处往站着民警、辅警等执法人员的一楼扔姜块、花盆、泼洒尿液。双方对峙至当天6时许,公安人员待被告人梁悦根下到一楼上厕所时想再次对其进行传唤,又被被告人梁悦根泼洒屎尿,就在被告人梁悦根企图用屎尿泼洒民警肖某艺时,被告人梁悦根妻子上去将其拦住,随即公安人员上前将被告人梁悦根抓获归案。抓捕过程中,被告人梁悦根激烈反抗,致使抓捕人员吴某眼部受伤。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悦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廖某、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执勤经过、办案说明、执法视频及截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人梁某1、梁某2、廖某的证言、证人罗某、吴某、梁某3、吴某1、梁某4、梁某5、吴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梁悦根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悦根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惩处。被告人梁悦根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悦根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悦根暴力对抗公安机关的传唤,对峙时间长,抓捕过程中又激烈反抗,致使执法人员受伤,其主观恶性显非较小,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梁悦根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梁悦根系初犯、偶犯,有当庭认罪等情节的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梁悦根及辩护人均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悦根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 乐
人民陪审员 黄利萍
人民陪审员 欧添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麦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