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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83民初333号

李艳文、李春军等与徐亦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艳文;李春军;徐亦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83民初333号

原告:李艳文,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原告:李春军,田,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徐亦宁,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现住址:迁安市。 原告李艳文、李春军与被告徐亦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李艳文、李春军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文、李春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文、李春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艳文、李春军负担。

审判员  孙雅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