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83民初333号
原告:李艳文,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原告:李春军,田,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徐亦宁,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现住址:迁安市。 原告李艳文、李春军与被告徐亦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李艳文、李春军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文、李春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文、李春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艳文、李春军负担。
审判员 孙雅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