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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507民初4088号

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嘉栋、许树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1-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郑嘉栋;许树生;陈丽如;陈辉文;汕头市骏铭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507民初4088号

原告: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智路******。

法定代表人:郭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旷宇,该司员工。

被告:郑嘉栋,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被告:许树生,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被告:陈丽如,女,汉族,1975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被告:陈辉文,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被告:汕头市骏铭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汕头市泰山路**(泰山路旁西南面珠充工业区B片**)iv>

法定代表人:许树生。

原告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嘉栋、许树生、陈丽如、陈辉文、汕头市骏铭汽车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为3425元,由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元琦

人民陪审员  詹映虹

人民陪审员  李 翡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奕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