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507民初4088号
原告: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智路******。
法定代表人:郭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旷宇,该司员工。
被告:郑嘉栋,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被告:许树生,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被告:陈丽如,女,汉族,1975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被告:陈辉文,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被告:汕头市骏铭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汕头市泰山路**(泰山路旁西南面珠充工业区B片**)iv>
法定代表人:许树生。
原告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嘉栋、许树生、陈丽如、陈辉文、汕头市骏铭汽车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为3425元,由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元琦
人民陪审员 詹映虹
人民陪审员 李 翡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奕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