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云阳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8)渝0235执1723号 刘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平与被执行人刘成,姚见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刘成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