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4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周大凯,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申请执行人:周敏,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申请执行人:周梅冰,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山佳老年公寓,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崔家沟社区。申请执行人周大凯、周敏、周梅冰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山佳老年公寓侵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8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58408.0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8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万 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维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