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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4执443号

周大凯、周敏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3-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大凯;周敏;周梅冰;青岛市城阳区山佳老年公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4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周大凯,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申请执行人:周敏,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申请执行人:周梅冰,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山佳老年公寓,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崔家沟社区。申请执行人周大凯、周敏、周梅冰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山佳老年公寓侵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8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58408.0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8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万 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维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