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民终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宾,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梅,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审
被告:齐晓红,女,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鲁宾因与被上诉人张凤梅、原审被告齐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8)内2223民初7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鲁宾于2019年3月5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鲁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鲁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上诉人鲁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梅
审判员 云 峰
审判员 苗世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