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224民初1177号
原告:刘某某,男
被告:胥某某,女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