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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224民初1177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胥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224民初1177号

原告:刘某某,男

被告:胥某某,女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