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3刑更442号 罪犯杨坤,男,1998年3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以罪犯杨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渝0241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1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3个。
本院认为,罪犯杨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山中
审判员 杨 军
审判员 庞志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