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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81民初1630号

刘伟志与王恒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9-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伟志;王恒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81民初1630号

原告:刘伟志,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东,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恒军,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诸由观镇黄河营村551号,现住龙口市。

原告刘伟志诉被告王恒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刘伟志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伟志撤诉。案件受理费4422元,减半收取2211元,由原告刘伟志承担。

审 判 长  王桂红

人民陪审员  王连来

人民陪审员  郑丽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