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81民初1630号
原告:刘伟志,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东,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恒军,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诸由观镇黄河营村551号,现住龙口市。
原告刘伟志诉被告王恒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刘伟志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伟志撤诉。案件受理费4422元,减半收取2211元,由原告刘伟志承担。
审 判 长 王桂红
人民陪审员 王连来
人民陪审员 郑丽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