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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民终190号

新乡市红旗区大众通讯部、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1-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新乡市红旗区大众通讯部;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民终19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大众通讯部,经营场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经营者:赵红霞,女,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森,男,汉族,1967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郭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乡市红旗区大众通讯部(经营者:赵红霞)(以下简称中通手机城)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公司以已经与中通手机城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中通手机城的起诉。中通手机城于同日同意源德盛公司撤回起诉,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源德盛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中通手机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新乡市红旗区大众通讯部(经营者:赵红霞)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新乡市红旗区大众通讯部(经营者:赵红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旺兴

审判员  谷彩霞

审判员  赵 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江辉

书记员朱明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