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1971行初157号
原告:金荣华,男,汉族,1972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代理人:袁立鹏,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址: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900007329909L。
法定代表人:朱利民,该局局长。
第三人:东莞市常平镇山水雅居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山水雅居小区13栋架空层文化娱乐中心。
负责人:张义峰,该委员会主任。原告金荣华请求撤销原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的常房管物[2017]1号《东莞市常平镇山水雅居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撤销被告2017年2月21日的常房管物字[2017]1号东莞市常平镇山水雅居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2、请求判令确认东莞市常平镇山水雅居第一届业委会委员当选无效、筹备组成员当选无效、候选人成员当选无效。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原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作出常房管物[2017]1号《东莞市常平镇山水雅居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本案上述,其陈述该小区业主总户数为806户。东莞市进行机构改革,原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的物业管理行政职责已经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接。
本院认为,本案首先需要确定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其中需要确定的焦点是:
一、针对备案通知书,原告是否有权起诉?二、关于“山水雅居第一届业委会委员当选无效”等诉讼请求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分别予以分析。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从山水雅居小区的业主数量来看,原告自称该小区户数为806户。山水雅居第一届业委会备案证书的相对人是该业委员,利害关系人是山水雅居小区全体业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如小区业主对本案的备案通知书不服,应当由过半数的小区业主行使救济权利。原告作为该小区其中的一户,无权以自己一个人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焦点二。本案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一案件中一并请求法院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当选无效等诉求,但该当选行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上述分析,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条件,法院不应当立案受理。由于本院已经实际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荣华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在本裁定生效后依法退回。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长青
审 判 员 余润忠
人民陪审员 张雅芝二○一九年
二○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邓志成张丽君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