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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81执7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李永华、于春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李永华;于春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681执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住所地东港市黄海大街**。

法定代表人:于晓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春华,系该行法务。被执行人李永华,女,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所地东港市/div>被执行人于春江,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所地东港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申请李永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681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春江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62.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720元,被执行人李永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被执行人每月还款2500元,直至还清本金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681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照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邓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