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87号
申请执行人:郭新村,男,196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王森林,男,1964年6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时间较长,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82执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石明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