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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执87号

郭新村、王森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郭新村;王森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87号

申请执行人:郭新村,男,196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王森林,男,1964年6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时间较长,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82执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石明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