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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02民初1463号

江苏中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元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中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元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02民初1463号

原告:江苏中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发展大道**义乌商贸城**,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321391682979120W。

法定代表人:顾俊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梅,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振宇,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元奎,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元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5日以经法院调解被告胡元奎已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元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元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良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东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