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3民初9716号
原告:曾野,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赵蔚蔚,女,1989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立新,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野与被告赵蔚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野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原告曾野负担169元,余款169元退还给原告曾野。
审 判 长 陈月英
代理
审判员 绳 梅
人民陪审员 谷士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葛文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