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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3民初9716号

曾野与赵蔚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野;赵蔚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3民初9716号

原告:曾野,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赵蔚蔚,女,1989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立新,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野与被告赵蔚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野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原告曾野负担169元,余款169元退还给原告曾野。

审 判 长  陈月英

代理

审判员  绳 梅

人民陪审员  谷士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葛文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