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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23刑初4号

刘泽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1-23
所属地区
湖北省云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刘泽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923刑初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泽才,男,1998年4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元氏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云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鄂云检刑诉(2018)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泽才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新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泽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3日,徐某2(云梦县人)通过互联网QQ聊天方式与被告人刘泽才取得联系,向刘泽才购买了“艾司唑仑”2瓶,并通过QQ红包转账付款给刘泽才160元。同年4月24日,刘泽才通过顺丰快递将2瓶“艾司唑仑”发至云梦县,徐某2于同年4月27日接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了2瓶“艾司唑仑”。经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2购买的两瓶“艾司唑仑”中检出了毒品艾司唑仑成份。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泽才向公安机关退赃款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泽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顺丰快递单、扣押物品照片、QQ聊天记录、退赃说明及收据、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徐某1、马某的证言;3、提取、称量笔录;4、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被告人刘泽才的供述与辩解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泽才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泽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泽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退缴在公安机关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关永强

人民陪审员  鞠爱彬

人民陪审员  邱 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