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81执3487号
申请执行人:许建新,男,1959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王荣根,男,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申请执行人许建新与被执行人王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苏1281民初4506号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王荣根应于2018年7月13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许建新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王荣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建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用2900元(已扣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于2018年9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荣根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向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荣根名下的不动产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荣根与案外人王国勤共同共有不动产一处,坐落在兴化市新区南××室,该不动产经本院另案处置,本案参与分配,扣缴执行费2900元后,申请执行人受偿39146元。因申请执行人许建新在本院另有被执行案件,此款兑付另案申请执行人。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王荣根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王荣根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荣根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荣根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经本院另案司法拍卖,本案参与分配,扣缴执行费2900元后,申请执行人受偿39146元。因申请执行人许建新在本院另有被执行案件,此款兑付另案申请执行人。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1281民初4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华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王海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彭溪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