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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202执421号

张洪涛、陶艾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洪涛;陶艾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421号

申请人:张洪涛,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陶艾荣,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高新区。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故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准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2018)鲁1202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洪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段树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