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执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晓亭,女,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李彦东,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李艳杰,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亭与被执行人李彦东、李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彦东、李艳杰所有的东明县东关大街北侧化肥厂家属院房产一套(房产证号20××83),东明县恒世未来城房产一套(合同编号20140314001),菏泽市中华路以北、青年路以西万家新城房产一套(合同编号:万家新城三期梅苑10#-2027)。 二、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铁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海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