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81民初842号
原告:高永星,男,生于1963年5月8日,汉族,系原章丘明水民生耐火材料厂负责人,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滨,男,生于1980年9月2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东台市南泠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东台市溱东镇鲍南村**。
法定代表人:顾永美。
原告高永星与被告东台市南泠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高永星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东台市南泠金属制品厂已停产,负责人顾永美已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高永星负担。
审判员 刘兴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孙 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