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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11民初394号

赵建利与蚌埠市兴利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赵建利;蚌埠市兴利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311民初394号

原告:赵建利,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蚌埠市兴利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特步大道258号C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14447963(1-1)。

法定代表人:崔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建利与被告蚌埠市兴利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利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建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福志,被告兴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建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兴利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款101725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赵建利进入兴利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加业务提成4%计算,工资按月发放。由于兴利公司未按月发放工资、拖欠多月工资未付,赵建利多次催要未果后为了生计于2019年1月7日离开了兴利公司,双方经结算欠工资等101725元,由兴利公司出具欠单作为凭据。起诉后兴利公司支付工资款20000元,尚欠81725元。 兴利公司辩称,赵建利主张的工资款数额属实。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建利主张兴利公司尚欠工资款81725元,兴利公司认可该事实以及赵建利提供的欠条,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赵建利主张兴利公司尚欠工资款81725元有证据证明,兴利公司亦予以认可,本院对赵建利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蚌埠市兴利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赵建利工资款8172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蚌埠市兴利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莉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