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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民初968号

张永忠与梁伯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永忠;梁伯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968号

原告:张永忠,男,汉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梁伯胜,男,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忠与被告梁伯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永忠负担。

审判员  蓝诗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叶丽伟

书记员彭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