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968号
原告:张永忠,男,汉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梁伯胜,男,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忠与被告梁伯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永忠负担。
审判员 蓝诗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叶丽伟
书记员彭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