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03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程剑华,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戴先富,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剑华与被执行人戴先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皖1003执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兴平
审判员 杨宝宏
审判员 朱艳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